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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该怎么办?完整解答

单位有职工发生工伤,需要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请等,程序多,也需要一定时间,对于每个用人单位人事来说,是头疼的事。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说下,在杭州主城区,工伤相关问题具体怎么办?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请工伤认定:

发生工伤后需准备哪些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表》(示例表下载链接:http://zjqlk.oss-cn-hangzhou.aliyuncs.com/e/c/ce9d8293-0955-4768-ab3f-914a8ffba71f.doc);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除以上三项内容外,还补充了“申请人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一般的案件,以上材料就可以。针对一些特殊情形,《工伤认定办法》附件中还详细列举了各种具体情况需要准备的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它相关证明。

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不同情形还需提交的相应证明

《工伤认定办法》附件中还详细列举了各种具体情况需要准备的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如何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杭州市职工工伤和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鉴定表下载链接:http://www.zjhz.lss.gov.cn/html/uploads/file7912.doc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受理后,根据《杭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通知》的内容,携带相应材料在指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面检。面检结束约一周以后,凭《受理单》到窗口领取鉴定结果。


到哪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发生事故伤害后,可以向杭州市以及各个主城区的人力社保行政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主城区的职工和企业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杭州市人力社保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申请工伤待遇支付:

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都以电子化形式传递给社保待遇支付部门。换句话说,即使申请人没有时间到窗口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杭州市职工工伤和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的结果,也可以直接到社保申请工伤待遇支付。(温馨提醒:目前已开通工伤待遇支付网上申请,可直接在杭州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在线申请工伤待遇哦,《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示例表下载链接:http://zjqlk.oss-cn-hangzhou.aliyuncs.com/d/a/a027b122-6060-47bc-8372-f41f61eac5d4.doc


四、工伤待遇支付标准如何:



四、常见疑问解答:

Q1:工伤保险参保后,何时生效?

答: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浙江省内的工伤保险不再是参保以后即时生效,而是次日生效。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Q2:某职工因为急着赶去上班,骑着电动车闯了红灯,与轿车相撞,受伤严重,此事故经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该职工负主责。后前来申请工伤认定,不予认定,这是为何?

答:根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职工本人主责或全责的交通事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Q3:什么样的情形属于工伤?

答:(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Q4: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以下三类情况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Q5:发生了工伤,应在多少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Q6: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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