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了,我们静待正式文件的出台。
其实,让我们引颈以盼的,除了这两个最重要的文件外,本次个税改革还有大量的规定、细则在推出的序列中。其中,广大企业财务、薪酬从业者最关注的,莫过于每月个税扣缴的方法是不是会有什么变化?
现在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除了有年度汇算清缴外,每月个税扣缴的方式也已经改变,2019年起将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
对的,累计预扣法。
官方定义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前月份数计算。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看完有点懵?没问题,我给你画个流程图你就明白了。
有人看到这一定会说,哎,怎么好像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计算预缴个税的方法?对的,思路是一致的。
把截止当月所有工资,按“年”算个税,然后减去到目前已缴的个税,得出当月应缴个税。
还没完全理解?不要紧,我给你举个例子:
1、老徐2019年1月份工资15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5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30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2500-3000=4500元,对应税率为3%
应纳税额=4500×3% =135元
所以老徐在2019年1月份应按照上述规则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135元。
2、2019年3月份第二次申报时,以2019年1月份及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和减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2个月、1、2月份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3月份申报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已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假设老徐2月份工资13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1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3000元,则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3000)-(5000×2)-(2500+2100)-(3000×2)=7400元,对应税率为3%
累计应纳税额=7400×3%=222元
所以老徐3月份申报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222-135=87元
以后每个月做一次同样的动作,直到2020年1月申报2019年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相信你已经学会通过累计预扣规则来计算每月扣税金额了,但你肯定会问,为什么要用这个方法?
答案其实你已经看到了,累计预扣法相当于每个月做了一次截止到目前的“汇算清缴”。那么如果一个人只在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没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那么他很可能不需要再做年度汇算清缴了,即便要做汇算清缴,不用退税也不用补税,可能在手机上做个申报就完成了,很方便。所以,累计预扣法,可以大大降低个人办理汇算清缴的几率。
官方的解释是可以减少退税补税情况,降低纳税成本:采取累积预扣的方式是使预扣的税款最大趋同于年终的汇算清缴税款,最大限度地减少退补税的情况发生,从而减轻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
关键问题提醒
有可能会出现员工每月工资固定,但实收工资会不一样,年中往后,每月个税越来越高,到手的工资越来越少的情况。员工可能会抱怨,为什么税率越来越高?
也有可能出现,某月工资比较低,但扣缴的个税反而多的情况。没有事先沟通的话,员工可能会质疑,是不是算少啦?
老徐提醒各位要耐心做好员工的沟通工作,解释清楚,只是扣缴方式的改变,并没有多扣税的情况。换个角度看,通贷膨涨时,越迟交税其实还减轻税负呢。
另外,如果出现累计应纳税额小于累计已预缴税额的情形,暂不办理退税,在次年3月至6月的汇算清缴期办理退税。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年中某月某人的收入额小于扣除额,或者是年中换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一段期间没有收入,那么收入减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负数,导致本期累计应纳税额小于累计已预缴税额。
不用担心,这个问题在后续月份的累计预扣中是可以解决的,如果累计到12月的收入额还是小于扣除额的话,那么就只有去做汇算清缴退税咯。
最后,如果你觉得累积预扣法算个税太复杂,也不用着急,税局一定会推出小工具方便大家计算,大家只要搞清楚相关原理,能跟员工做好解释沟通就好啦。